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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代表评议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2015-06-07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1、旗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党代表参加对旗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委常委会工作,以及下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专题民主评议或测评。

2、党代表对旗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旗委常委会工作的民主评议内容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完成任期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和工作作风情况;接受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当进行评议和测评的其它事项。

3、参加民主评议的党代表名单由旗委组织部和旗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综合考虑代表职务、分布等因素作出安排,并做好联系落实代表、相关服务等工作。

4、党代表根据旗委的统一安排,审议旗委常委述职述廉报告,实事求是地对旗委和纪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对旗委和纪委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5、党代表评议后,要形成综合评议意见,报送旗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汇总梳理后报相关部门(单位)。

6、旗委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安排党代表参加对本旗干部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具体由旗委组织部和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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